中共vic115维多利亚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纪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要决策事项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酝酿讨论,会前调研论证不充分的议题、班子成员会前没有充分酝酿沟通或有重大分歧的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上会。
第二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和拟报请上级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3.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事项,包括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规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经费开支和财务预决算、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人事调整等;
4.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5.根据规定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阶段
1.提出议题。会议议题一般是根据领导分工和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提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决定是否开展。
2、调研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分管同志负责组织进行调研。调研范围和调研方式要根据议题合理确定,必要时可举办咨询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广泛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3.拟定方案。根据调研情况,由党委班子分管同志负责组织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4.决定上会。分管同志将上会的议题向会议主持人汇报,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讨论。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严格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讨论之前应先由议题汇报人员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末尾表态,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2、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研究、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确保会议决策经得起检验。
(三)会后实施阶段
1.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应当周密制定执行方案,抓好贯彻落实。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2.监督检查。党委领导班子应当建立决策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3.调整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应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党委领导班子负责同志事后应当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 实行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对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和讨论表决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调研对象及其意见建议、班子成员的发言和表决内容、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问题,要全程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策事项,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对会议作出的决策负总责。
第六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党委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会议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决策程序、会前酝酿不充分,造成决策失误,对学院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党委会、院务会、各党支部会、各系、处室办公会等会议。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8年5月26日